解析:
律师在侦查阶段所享有的权利包括:
首先,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
其次,向负责侦查事务的机构查询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与案件相关的全部情况,这意味着在犯罪嫌疑人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之后,侦查机关必须立即通知他们涉案的罪名;
再次,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谋求变更强制措施,并且有权在文件中提出自己的观点;
此外,还可以代表犯罪嫌疑人进行申诉或控告;
第四,可以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面,向他们询问有关案件的详细信息,并根据法律规定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五,辩护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受任何形式的监听;
第六,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妨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有权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第七,从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首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辩护人,而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第八,侦查机关在首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最后,在案件侦查终结之前,如果辩护律师提出请求,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将其记录在案,如果辩护律师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则应将该意见附入案卷之中。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