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强制性责任保险规定的四类免除情形包括:
(一)受害人蓄意制造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
(二)保险人所拥有的全部财产及其驾驶车辆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意外事件,使受害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停止,并导致其无法进行正常的工作运营,包括但不限于停止营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工、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因素引发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波动而导致的贬值、维修后因价值下降而产生的其他各类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仲裁费用、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