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向政府官员行贿的行为构成行贿罪。
首先,政府官员作为国家机构的公职人员,他们的职责是按照法律法规行事。
然而,有些人会出于自身的私人利益考虑,试图通过贿赂方式获取更为便捷的服务,这样做不仅有损于政府工作人员的廉洁形象,而且还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其次,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为谋求不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且金额超过人民币三万元者,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行贿金额在人民币一万元至三万元之间的情况,如果存在以下任一种情况,同样应依照法律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1.向三名或以上的政府官员行贿;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
3.通过行贿手段谋求职务升迁或调整;
4.向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并实施非法活动;
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从而影响司法公正性;
6.造成经济损失金额在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但不足一百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若因被勒索而被迫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且未从中获得任何不当利益的,则不视为行贿行为。
此外,为谋求合法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亦不属于行贿范畴。
通常情况下,未达立案追诉标准的行贿行为不会被认定为行贿罪并予以处罚。
然而,若行贿人在被检举揭发之前,即在检察机关对其行贿行为进行刑事立案之前,能够主动交代行贿事实,并因此成功破获相关受贿案件的话,那么其所受到的处罚可予以减轻甚至免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