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机关法人由于某种原因而被予以撤销之后,其法人资格即告失效。
在此情况下,关于其所应负担的民事权利与义务,相应的处理方式如下:
首先,若存在继任机关法人,那么原机关法人所享有的及应当履行的各项民事权利和义务将会转由后者接手承担;
其次,如果并无继任机关法人出现,那么这些权利和义务便会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来负责享有和承担。
此项规定旨在确保在机关法人终止运作之后,与其相关的法律责任能够得到妥善的继承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八条
明确指出:
1.机关法人被撤销的,其民事权利和义务将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2.当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时,则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来享有和承担这些权利和义务。
这一规定确保了机关法人终止后,其相关的法律责任能够得到妥善的承接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