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未经授权或允许擅自进行录音行为,一般情况下无法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来运用。
因为任何一种证据类型都必须遵循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遵守法律的严格限制性规定这两个基本原则,一旦违反上述原则,则可能会被视为非法证据并予以排除。
然而在特殊情形下,假如擅自进行的录音活动未对他人合法权益构成侵害且符合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那么这样获取到的录音资料才有可能被认可为有效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