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在结婚前双方共同投资购买房产并仅以其中一方名义进行注册,倘若无法证明另一方也曾参与该不动产的出资过程,那么,此房产便将被判定为不动产注册一方的单独财产,因而在离婚情况下,该房产将不予进行财产分割,其所有权仍然归于个人所有;
但若未在名称较低的其注册方当事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表明其确实有过对房地产的出资行为,那么,该房产便应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来决定如何进行财产分割,如若双方未能就此达成共识,则需由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