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信用卡诈骗理应归为诈欺案件,其中信用卡犯罪与普通性质的诈骗罪之间实际上构成了特殊法与一般法之间的对应关系,信用卡在此类罪行中仅仅扮演着犯罪工具的角色,并不能视为犯罪的直接受害者。
当行为人将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用于实施诈骗活动时,遵从特殊法优先于一般法原则,将会被判处信用卡诈骗罪。
因此,简单来说,所谓的信用卡诈骗罪在于利用信用卡所代表的金融信誉进行诈骗的违法犯罪活动。
具体而言,信用卡诈骗罪包括利用非法手段占据他人财产,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通过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从而获取大量财物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利用信用卡”,通常是指采用伪造、废弃的信用卡,或者冒充他人身份使用信用卡,甚至恶意透支等方式进行诈骗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