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从法律角度来看,“精神出轨”无疑被视为一种不轨行径。
相对于赤裸裸的身体出轨,它被赋予了更深层次的含义,被视为身体出轨的序曲或预备阶段。
或许有人会认为,所谓的精神出轨仅限于浮想联翩或者柏拉图般的状态,实际的出轨行为尚未发生,因此并无需过分紧张或小题大做。
然而,这种观点其实是存在误区的。
实际上,很多经历过精神出轨的男女,他们在婚姻关系中对另一半的兴趣逐渐减弱,甚至产生了厌倦之情。
对此,他们往往采取敷衍塞责的态度,最终导致厌恶情绪的滋生,从而严重影响了夫妻之间的生活品质。
一旦时机成熟,实质性的出轨行为便有可能顺势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