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所签署之抵押协议被证明为无效时,那么该协议自始至终均不会产生任何法律效力,根据此份无效协议所获取的任何财务资产,都应经由合法途径归还;
若此种归还行为变得不可实现或不再具有必要性,则应对其进行合理公正的价值评估并给予相应补偿。
倘若是因一方在交易中所犯的错误导致这笔交易无法执行,那该方必须依法向对方赔偿因此而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
而在此次交易中双方均存在瑕疵和过失的情况下,每一方都将对自身的过失负责,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遇特殊规定,则需依循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