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针对包含在不同地区所发生侵权行为的多名被告的联合诉讼中,原告有权自行选定其中任何一位被告的侵权行为实际发生地所在人民法院作为受诉法院进行诉讼审理工作;
而在仅仅针对某一单独被告发起的诉讼案件中,该被起诉的被告的侵权行为实际发生地所在的人民法院则依法享有对此案的专属管辖权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