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合同关系中,同时存在债务承担的情况是指,作为负债方的债务人并不需要从该合同关系中彻底解脱出来,而是可以将另一位第三者引入此合同关系之中,这就意味着他们将以共同的身份来承担合同所规定的各项义务。
在此种情况下,若是第三者与债务人之间达成了关于加入债务的协议并且已经通知到了债权人,或者是第三者向债权人明确表达出自己愿意加入债务的意愿,而此时债权人却未能在合理的期限之内给予明确的拒绝答复的话,那么债权人便有权要求这位第三者在其自愿承担的债务范围内,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起连带债务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