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恶意别车引发的碰撞事故责任划分问题,我们应该明确认识到,恶意别车作为一种典型的交通违法行为,其责任主要应当由肇事者来承担。
在这种情况下,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警,请求交警介入处理,随后由他们出具正式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据这一权威文书对事件进行索赔或者赔偿。
对于那些恶意别车的行为,是否应当被视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呢?答案无疑是肯定的。
尤其是在高速公路上,恶意别车的行为如果没有产生明显且严重的后果,并且情节相对较轻,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的话,那么我们可以考虑将“使用交通工具恶意拦截、妨碍他人车辆行驶”的行为纳入其中,这样一来,交警在执法过程中就能够直接将这类案件移交给地方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执行行政拘留和罚款,从而更加高效地处理因“斗气车”所引发的治安问题。
然而,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故意别车的车主并非仅仅因为操作失误才导致违反交通法规,而是带有明显的恶意,实施了别车的非正常行为。
如果按照现行的交通法规进行处罚,实际上将其等同于普通的交通违规行为。
从刑事立案角度来看,处罚结果可能会相当严重,存在处罚过重的可能性,而且一旦进入刑事程序,必须经历侦查、起诉、判决以及执行等一系列司法程序,特别是要遵循疑罪从无、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一系列法律原则进行审理,
因此,故意别车按照违反并线法规的行为,应当被视为行政处罚。
最后,我们需要强调的是,如果有人犯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
若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严厉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