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交通事故中的车险代位追偿制度,其含义是指保险公司依法享有向第三方追索赔偿的权利。
而在满足特定的法定条件下,保险公司才能行使这一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点要求:
(1)保险人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对于第三者所遭受的损失具有赔偿请求权。
首先,必须明确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引起的;
其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第三者应对保险标的物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才有权对此提出赔偿请求。
(2)保险标的物的损失原因须属于保险责任范畴之内,也就是说,保险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若损失的发生源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自然也无法产生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已经实际支付了保险赔偿金。
保险人将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给自己的时间节点在于保险人实际支付赔偿金之时,并且这种权益的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无需得到被保险人的授权或者第三者的同意,换言之,只要保险人支付了赔偿金,请求权便会自动转移至保险人手中。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