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女性尚处于哺乳期期间,身为人父的男性无法向法庭提起离婚诉讼;
然而,若不幸遭遇丈夫婚外情,身为妻子的一方则有权依法提出离婚诉讼请求。
若在此过程中能够搜集到有力的证据证明其配偶与第三者存在稳定、定期的同居关系,那么法院便极有可能会认定这对夫妇的婚姻感情已经严重破裂,进而经过调解无效之后作出准许离婚的判决。
值得强调的是,对于仍处于哺乳期阶段的子女,司法机关通常倾向于将其交由母亲进行抚养照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