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我们在确定应税所得的来源时,需要考虑到以下七个重要方面:
首先是工资、薪金收入,这些收入的应税所得源泉通常是由纳税人所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军队、学校等单位的注册所在地或实际办公地址来确定的;
其次是生产、经营所得,这类收入的应税所得源泉应当是从生产和经营行为
最后完成的地方来确定的;
第三类是劳动报酬所得,这种收入的应税所得源泉则是根据纳税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来确定的;
第四类是不动产转让所得,这类收入的应税所得源泉是按照不动产的坐落地点来确定的;
第五类是动产转让所得,这类收入的应税所得源泉是按照实现转让的地点来确定的;
第六类是财产租赁所得,这类收入的应税所得源泉是按照被租赁财产的实际使用地点来确定的;
第七类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这类收入的应税所得源泉是按照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企业、机构、组织的所在地来确定的;
最后一类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这类收入的应税所得源泉是按照特许权的实际使用地点来确定的。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