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在消费者发现所购食品存在异物问题时,商家除须对消费者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全额赔偿之外,还需另外支付价款数额十倍或损失金额三倍的额外赔偿金。
若增加赔偿的总金额尚不足以达到人民币一千元之数,则应按照一千元整的标准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