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定情况下,股份制公司的负责人实施挪用公款的行为将构成挪用资金罪。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任何个人或团体如通过利用他们所担任职务的权力,从其所属的公司、企业或是其他组织机构中挪用财产,以满足自己私人用途或者借予他人的行为,涉及的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并且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即使未超出这个期限,但是涉及的金额较大且用于盈利性活动,甚至是非法活动,都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责任。
如果涉及的金额特别巨大,或者虽然金额不大但拒绝返还,那么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那些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由这些单位派遣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果存在上述行为,则会按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