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帮信罪”的立案标准设定如下:
首先,行为人需要帮助的对象达到三人及以上;
其次,其支付结算的总金额须超过人民币二十万元;
此外,行为人若通过互联网发布广告之类的途径获取资金的总额也需累计达人民币五万元或更高;
同时,如果行为人通过此类手段获取的违法收益亦已高达人民币一万元或以上;
再者,倘若行为人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使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过行政处罚,并且在此之后再次参与了类似的犯罪活动;
最后,如果行为人所协助的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导致了严重的后果发生,那么这也是符合立案标准的情况之一。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一些情节较为严重的情况也会被视为符合立案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