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经法院审判确定承担刑事责任者,但由于其健康状况等因素导致看守所无法接纳,则由执行案件处理的执法机构负责对原有的强制性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在看守所接收犯罪嫌疑人之际,为了确保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本单位会要求办案机关提交由权威医疗机构出具的审查报告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文件;
对于任何不符合收押条件的情况,我们将坚决予以拒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