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公安机关将某人依法带离现场通常基于两种具体情况:
一种情况是该名涉事人员具有极大的作案嫌疑,因此需要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相关的询问与事实认定;
另一种情况则是该名涉事人员具备提供重要线索或者关键证据的能力,因此有必要召集并要求其做出相应的协助行为。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无需采取逮捕、拘留等严格限制人身自由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有权力对其进行传唤,令其到达特定场所或是其居住地、工作单位等地接受讯问;
同时,公安机关还需要向嫌疑人出示相关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此项程序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称为“传唤”。
然而,若经过合法传唤后,犯罪嫌疑人仍拒绝到案接受调查,那么侦查机关便有权采取强制手段,将其带到案发现场接受询问,这种强制措施在法律上被称为“拘传”。
根据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当事人实施最长为24小时的传唤,如在24小时内决定对其实施刑事拘留,则应立即将被拘留人送往看守所羁押,且最晚不得超过24小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