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对于居住在国外的旅客,当他们携带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价值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此金额已包含在内)时;
或者是非居住在中国境内的旅客,当他们携带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价值不超过2000元人民币(同样包括此金额)时,海关将给予免税放行。
但是,对于单一品种的物品,其限量为自用且合理数量,而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则需按照相关规定另行办理。
2.如果居住在国外的旅客携带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价值超过了5000元人民币,但经过海关审核确认确实属于自用物品;
或者是非居住在中国境内的旅客携带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价值超过了2000元人民币,但仍计划留在中国境内使用,那么海关只会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进行征税。
对于无法分割的单件物品,海关将全额征收税费。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居民和非居民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中的规定,需要征税的20种商品包括:
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印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第六条
获准进境定居的中国籍非居民旅客携运进境其在境外拥有并使用过的自用物品及车辆,应在获准定居后3个月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向定居地主管海关一次性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