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前述行为与后述行为在定义上存在显著区别。
前者是以暴力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违背被害人的真实意愿,强行对其进行侮辱和侵犯。
而后者则是违反了女性等特定群体的自主选择权,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其次,我们需了解这两类行为所适用的对象范围有所差异。
前述的一般主体只要侵害行为符合上述定义即可成立犯罪,不分性别年龄;
而后述行为仅针对女性等特定群体,且必须满足违背其意志并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条件才能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