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姻关系中,丈夫所背负的债务是否需要由其配偶共同承担这一问题,并没有绝对的答案。
然而,若是该笔借款系经妻子同意或用于满足夫妻双方共同生活需求、共同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开支,那么这便可被视为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从而要求作为妻子的一方予以偿还。
反之,若该笔债务纯粹为丈夫的个人行为所产生,未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共同利益,则无需由妻子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