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自案件正式立案受理之日起,至法庭辩论环节终结之时止,若原告欲追加诉讼请求、被告选择提起反诉、亦或是第三方决定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等事项涉及到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问题的,人民法院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暂予合并审理。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扩充诉讼请求的做法,应当于正式开庭审理之前作出,并且在法庭辩论阶段尚未结束之际完成,倘若超出上述期限,并将导致超过法定起诉期间界限的,原告需要针对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作出预先估计和预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