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实际情况中,无法实现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进行合并处理。
行政复议是指对于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他们如果认为行政机关所做出的特定行政行为触犯了其合法权益,便有权依照相关规定,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而由该复议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及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最终做出相应的决定。
而行政诉讼则是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