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听证程序如下:
首先,在听证会召开之前,书记员须妥善清点核实参与人的出席情况,确认各方人员身份的真实性;
其次,书记员应向与会者宣布听证会的相关纪律以及各方享有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并向主持人汇报听证会已准备就绪,可正式启动;
再次,听证主持人需向全体参会人员介绍自己以及书记员的身份资质,同时询问当事人是否有任何关于回避的请求。
若当事人要求听证主持人回避,则听证主持人应立即宣布暂停听证,并上报至行政机关负责人处,等待其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对于听证员或书记员的回避请求,则由听证主持人现场做出决定。
对于被驳回的回避请求,当事人仍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接下来,听证主持人将宣布本次听证会所关注的具体议题、案由,并详细解释听证会的主要目的和宗旨后,由案件调查人阐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所提供的证据、处罚依据以及可能实施的处罚方案;
随后,当事方可就调查方公布的事实、依据及自身观点进行陈述和辩护;
紧接着,在听证主持人的引导下,调查人和听证申请人将进行质证环节,之后进入辩论阶段;
其他听证参与人如第三人、证人等也将有机会发表各自的看法;
最后,听证主持人将宣布本次听证会圆满结束。
听证会结束后,主持人须尽快完成听证报告书的撰写工作。
听证会作为一种内部审查把关的程序,其职责在于发挥安全阀门的作用。
因此,行政处罚听证所出具的听证报告书以及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建议所提出的意见,对于行政机关负责人最终做出决策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
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