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当被告在通过婚姻登记机关或者公正机关分割财产之后又从婚姻机关逃脱债务时,应当根据实体法对被告人与其配偶进行强制性的财产分割行为加以判定,确定其效力待定;
然后基于此基础之上,裁定追加被告人的配偶作为被告人共同参与诉讼。
(2)针对法院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所涉及到的离婚逃债问题,我们并不建议在程序中直接将被告人的配偶追加为被告人,而应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首先撤销被告人与配偶之间的财产分割协议,然后再依据相关规定裁定追加被告人原配偶为被告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