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行政拘留在进行惩戒之前,已经事先采取了强制措施来限制相关人员的人身自由。
在此情况下,每一天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就可以折抵为一天的行政拘留期限。
而所谓的“行政拘留”,其实就是由特定的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对于那些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个体,通过在短期内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从而实现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手段。
然而,若行为人在遭受行政拘留处罚之后,再次被人民法院判定有罪并予以惩罚的话,那么如果被告人所犯之罪与先前因行政拘留而受罚的行为属于同一性质,那么他在拘留期间所度过的日子,便应当折抵相应的刑期;
但若是被告人所犯之罪属于另一种犯罪行为,那么他在拘留期间所度过的日子将无法折抵刑期。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
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
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