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鉴于民事诉讼代理人产生的缘由及所依据的实体法基石各不相同,因此可以将其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委托代理人:
该类代理人系根据当事人明确授予的委托授权,在诉讼程序中代表当事人履行相应的行为,其代理权的大小和范围均由委托人的委托授权予以确定。
在执行代理职责时,委托代理人必须持有合法且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2)法定代理人:
此类代理人则是基于法律明文规定而享有代理权之人;
(3)指定代理人:
这是为了保障那些无法亲自参与诉讼活动的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其代为进行诉讼的人员。
指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范围由法院的指定决定,是法定代理制度的一种必要补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