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遗嘱人所立遗嘱众多的情况下,以
最后订立的那份为准则来认定其法律效力;
倘若遗嘱内容并非针对同一标的物进行处置,则可视为各自独立且相互并无冲突关系。
在此基础上,若其中还涉及到经过公证手续的遗嘱,无论最终形成的时间为何,皆应被赋予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