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成功抓捕嫖娼者的案例中,网络聊天记录可以被视为相关证据的一种途径,然而它仅仅能在特定情况下作为辅助性的间接证据。
究其原因,在于网络聊天记录仅能证实涉案当事人实施该行为的动机,而并未直接展示出实际发生的嫖娼活动。
网络聊天记录属于所谓的“视听资料”范畴之内,与之类似的还有用作证据的录音以及录像数据等,这些数据只要经过严格的固定和妥善保管,就能够成为有效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