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征收土地闲置费用被视为一种行政性、事业性的收费活动,并非严格意义上的行政处罚措施。
进行土地闲置处理往往源自于相应涉事方未能按计划启动或完成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或是虽已经开展相关工作,却未能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这实际上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现象。
而征收土地闲置费用的目的在于激励相关方采取更为积极主动的行动,按照既定的法规和政策要求来合理地开发和利用土地资源,避免出现土地闲置的情况。
因此,将这种旨在推动积极行为的决定视作对积极行为的惩罚性行政处罚,显然与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相违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