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涉及收受贿赂以及挪用公款的罪行,我们将分别针对这两种犯罪行为进行量刑定罪。
在综合考虑两种罪名的总和刑期以下,以及数个判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因素之后,我们将依据一般性的数罪并罚原则,酌情确定最终应执行的刑期。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如被判定为一人在宣判前犯有数个罪行的情况下,除了判处死刑与无期徒刑之外,都应该按照以下的规定在总和刑期之下及数个判刑中的最高刑期之上,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决定应执行的刑期。
然而,在各种处罚措施中,管制的最长期限不得超出三年,拘役则是最长一年,而有期徒刑总和刑期若未达到三十五年,其最长期限也不得超过二十年;
如果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那么最长期限就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在数个罪行中,如果同时存在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情况,那么就应该执行有期徒刑。
如果数个罪行中既有判处有期徒刑又有判处管制的,或者同时存在判处拘役和管制的情况,那么在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后,管制仍然需要继续执行。
最后,如果数个罪行中同时存在判处附加刑的情况,那么附加刑仍然需要继续执行,其中如果附加刑的种类相同,就应该合并执行;
如果种类不同,就应该分别执行。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