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采取强制措施乃司法机关为确保刑事诉讼得以顺利进行,依照法律法规之定,约束或剥夺刑事案件相关罪犯、被告人身自由的法定手段,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及逮捕等方式。
强制措施具有如下显著特征:
第一,有权适用强制措施者仅限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而任何其他政府机构、组织社团或个人均无权按照强制措施加以实施,否则将被视为侵犯公民人身权益,若情节严重,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第二,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仅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与案外人均不得采用此类措施。
第三,强制措施的实质内容在于限制或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非针对财产的强制处分。
第四,强制措施的性质属于预防性措施,而非惩罚性措施。
换言之,强制措施的实施旨在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与审判,进行毁灭、伪造证据、持续犯罪等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
因此,强制措施与刑罚及行政处罚之间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异。
第五,强制措施作为一种法定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各类强制措施的适用机关、适用条件及程序皆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其目的在于严格控制强制措施的运用,避免因滥用强制措施导致侵犯人权的不良后果。
第六,强制措施属于临时性措施,随着刑事诉讼流程的推进,强制措施应当依据案件的发展状况进行相应的变更或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