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被保释之人逃离担保者视线范围内,则担保人应承担一般的保证责任。
在此情况下,担保人须承担以下两种类型的责任范畴:
首先,一般的保证责任。
这种责任意味着,倘若债务人未能在承诺期限内对到期债务进行足额清偿,担保人需为其承担此责任义务,也就是负责支付已到期的债务总额。
其次,连带保证责任。
这意味着,当债务已经到达清偿期限时,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提出偿还债务的要求。
然而,如果保证属于一般保证的范畴,那么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说,在债权人尚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者执行担保物权未果之前,保证人有权拒绝债权人要求其偿还债务的请求。
而对于连带保证人来说,他们并不具备这样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