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执行人员擅自对已查封的房屋进行拍卖,此种行为则是严重违反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将受到人民法院的严格处罚,包括罚款和拘留等处罚措施;
特别严重者,如涉嫌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还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然而,即使买方已经购入了该房屋却尚未完成过户手续,也并不影响人民法院对该房屋实施强制执行;
只有在特定条件下,即第三方已经全额支付了购房款并且实际拥有了该房屋,但由于未能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而导致的情况下,如果第三方对此无任何过失的话,才可免于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