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按照原先约定或已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利率的两倍来进行计算。
也就是说,如果原先的利率是5%,那么在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就应该是10%(包含基础利率在内)。
首先,关于执行利息的问题,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明确指出,“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判决书、裁决书以及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期限履行其支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双倍的标准来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而对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判决书、裁决书以及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期限履行其他义务的情况,则应支付相应的迟延履行金。
”在这个双倍计算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中,既包含了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也涵盖了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1、关于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应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方式进行计算;
若生效法律文书并未明确规定需支付此项利息,则不应予以计算。
2、至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可概括如下: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偿还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以外的金钱债务×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其次,当执行款项无法完全偿付所有债务时,究竟是先偿还本金还是利息?在这种情况下,应当遵循并还原则,按照比例来清偿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债务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除非当事人在执行和解过程中有特别约定的清偿顺序。
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1)执行款项=清偿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法律依据:
《最高法院关于迟延履行利息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
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