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立案手续办理流程存在差异。
对于普通程序的立案过程而言,办案人员会依据立案线索提出相应的立案报告或者立案审批表,提交给负责人进行审批或者由集体讨论后作出决策。
若审理结果判定其行为后果较为恶劣、具有惩戒效果需要予以惩罚时,则会进行立案审批;
而在简易处罚程序之中,并无此项繁琐的审批手续,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如有必要,可直接进行立案处理。
2.调查方式有所区别。
在普通程序的调查结束之后,需要形成一份综合性的报告,针对每一起案件分别给出处理意见。
然后再按案件管理相关规定,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办案单位负责人签章确定后即刻生效;
然而,简易程序并不强制要求使用此类复杂的登记式处罚模式,而是可以通过现场发现后当即进行处置的方式进行处理。
3.处罚力度不一致。
对于普通程序来说,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罚款额度可设定在一千元以上,对于个人的罚款额度则应维持在五十元以上。
当适用听证程序时,罚款额度会上升到对单位五万元以上,对个人三千元以上;
而简易程序仅适用于对个人五十元以下的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则为一千元以下的处罚或者警告。
4.结案时限存在区别。
在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例中,结案时间通常为当场处罚,并且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相比之下,普通程序案件的结案时间则通常设定为六个月,但重大、疑难案件获得批准后,则可以延长处理时间。
5.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存在差异。
在普通程序中,如果当事人请求证人出席法庭进行作证,那么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的第十天提出申请,同时还须得到人民法院的许可。
然而,在简易程序中,这一规定并不适用,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的任意时间段内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