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信用卡诈骗罪主要包括以下四类情况: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利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并获得的信用卡;
2)利用已过期或失效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
3)未经允许擅自借用他人的信用卡实施欺诈行为;
4)恶意拖欠或透支的行为,亦称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
在这之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第四类情况——“恶意透支”,它特指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原因,超出了信用卡机构所提供的额度或规定的时限进行消费,并在收到发卡行的催款通知后依然拒绝还款的不当行为。
在此类犯罪实践中,最为高频的案例当属“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