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由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通常情况下应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产生地或被告人居住所在地的市(分、州)级人民检察院拥有管辖权。
然而,若出现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因特殊原因无法实际履行管辖职责时,应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根据特定情况,从本区域内指定其他试点地区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此类案件的管辖和审理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