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累犯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
第一,前、后两罪必须均为故意犯罪,此乃构成累犯所需具备的主观要素;
第二,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必须已经执行完毕或经特赦后在五年内再次犯案,这是累犯成立的时间界限;
第三,前罪被判处的刑罚须为有期徒刑以上,而后罪亦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这是构成累犯所需达到的刑度标准。
然而,对于那些被判处缓刑的罪犯而言,他们实际上并未实际执行刑罚,因此,若这些罪犯在缓刑期间再次实施犯罪行为,则不能认定其构成累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