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审判或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例中,若需延长审理期限,经高级人民法院的许可,可将时长上限扩大至三个月;
如遇特殊情形仍需进一步延长,则须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此外,当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之后,待补充侦查工作完成并将相关材料移交至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应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