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申请成为农村五保户的程序如下所述:
首先,欲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者,应自行向所属村民委员会递交申请;
其次,若由于年龄尚幼或智障影响无法表达自身意愿,可委托村民小组或其他村民代表为其申请;
再次,经过村民委员会公开公正的评议之后,如符合相关条件,则需在本村范围内公示,确认无重大异议后,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结果及相关资料提交至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
第四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评议意见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须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及相关资料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最后,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也需要在收到审核意见和相关资料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最终审批决定。
对于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申请者,将颁发《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而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拒绝原因。
此外,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详尽的调查核实。
如有必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亦有权进行复核。
申请人、相关组织或个人均需积极配合,接受调查,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当五保供养对象不再满足法定条件时,村民委员会或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及时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方可注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同样地,五保供养对象离世后,丧葬事宜处理妥当,村民委员会或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仍需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方能注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法律依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六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第七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
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
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
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