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主动交代并揭露与自己同案犯的犯罪事实并不算作立功表现。
此处所说的“立功”应当被理解为主动坦白并揭露他人的犯罪行为,以及提供具有关键性作用的线索从而协助警方侦破其他未决刑事案件的行为。
然而,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若犯罪者仅仅交代了与其共同参与的犯罪行为,这并非立功行为。
在此情况下,立功必须是指犯罪者能够主动交代并揭露其同案犯实施的非共犯行为,也就是在共同犯罪之外的其他犯罪行为。
因此,在涉及到共同犯罪的案件中,当犯罪分子被抓获后,若仅仅揭露同伙的共同犯罪事实,那将无法被视为自首行为,同样也不能被认定为立功表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
第一款
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
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阻止他人犯罪活动;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