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法定功效在于:
在未经预告登记权人的许可情况下,若出卖方擅自再就同一不动产实施产权处分行为,此种行为并不具有任何的实质性物权效应。
依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倘若当事人之间签署了关于买卖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物权交易的合同,为了确保未来能够顺利实现物权变动的目的,依照合约内容,当事人有权向登记机关提出预告登记申请。
自预告登记完成之后,除非得到预告登记权人的明确同意,否则任何人对于该不动产的处分都将无法产生物权效力。
此外,预告登记完成后,若债权债务关系得以解除或者自具备办理不动产登记条件之日起满90日仍未提出正式登记申请,则预告登记将会自动失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