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从现行法律法规的层面来看,离婚索赔青春损失费并未得到明确承认与支持。
“青春损失费”一词源于民间社会的自我解读,通常情况下指的是那些离婚之人由于感情遭受重创,觉得在婚姻关系中的地位相对不利且付出略多于另一方,期望能在离婚过程中获取相应的经济补偿。
部分女性涉案者可能会有这样的观念,即在极短时期内结婚、然后在同样短暂的时间里选择离婚,认为作为女性的她们在这中间“吃亏”了,因而在离婚诉讼阶段提出要求前夫对其作出一定程度的青春损失赔偿,然而这种诉求并无任何法律依据可言。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