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私立学校无法以此方面的教育设施作为抵押物进行担保。
在以下几种情形下,特定类型的财产将无法进行抵押:
首先是土地所有权;
其次是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若法律明确规定其可作为抵押物的情况则不在此限;
第三类是指由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事业而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所拥有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以及其他公益设施;
第四类是所有权或使用权尚未明确或存在争议的财产;
第五类是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最后一类是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