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只有在确认涉案人员具有索贿行为时,才能够被认为收受贿赂的情节成立;
然而,并非只要受贿人被认定为索贿,行贿者就必然会被认定为被索贿。
其次,行贿者之所以向受贿者提供财物,往往是由于自身的合法权益可能遭受损失,在这种情况下被迫向受贿者支付财物,这是判断行贿者是否属于“被索贿”的关键因素之一。
换言之,即受贿者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对行贿者施加了强制性压力,使得行贿者不得不向其支付财物。
再者,若行贿者是出于建立良好人际关系以及持续获得关照等个人动机而向受贿者提供财物,那么便无法被认定为被索贿。
同样地,如果行贿者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被受贿者索要财物,也不能被视为行贿者被索贿。
由此可见,判定行贿者是否属于被索贿与受贿者是否存在索贿行为的标准并不相同。
具体而言,一方面,索要的力度不同,认定受贿者索贿无需证明行贿者因受到胁迫而支付财物,而认定行贿者被索贿则必须满足行贿者因受到胁迫而支付财物的条件。
另一方面,无论受贿者是以行贿者的合法权益还是非法利益作为要挟,均构成索贿行为;
反之,若受贿者以行贿者的非法利益作为要挟,行贿者在这种情况下支付财物,则不符合被索贿的定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贿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