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中,所谓“拒不交还”是指行为人依照法律或契约规定本应返还他人财物却拒绝为之,例如,财产所有人明确要求返还财物且提供了充足的证据以证实其所有权,然而行为人对此视若无睹并且坚决表明不愿返还;
或者即使态度上愿意返还,但是在事后却擅自处置该财物以致于实际上无法实现返还;
或者采取诸如声称财物被盗窃、遗失等欺诈手段来逃避返还责任;
或者携带财物离开原居住地而拒绝返还;
或者已经非法处分了该财物却仍然拒绝追回或者赔偿等等情况。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