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债权人为维护自身权益只对被担保方提起诉讼,根据相关规定,此时原告只需将被担保人为被告便可。
换句话说,尽管债权人具备了单独向担保人(保证人)发起诉讼的权利,然而在承担一般性保证职责的情况下,依据法律要求,审判机关仍需通知债务人(即被担保人)作为共同被告参与到诉讼程序中来。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